055-2-2
A109010:《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配表》填写的是什么内容? 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 这张表说什么:本表反映企业汇总纳税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以及所得 税额的情况。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上 因素计算出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和分配所得税额。 位置和用途:A109010是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 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的三级附表,用于形成A109000中第11行“总机构本年 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的调整数据。0 积分 | 6 页 | 348.93 KB | 2 月前3
044-5-1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 字号 是否全文 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63号 节选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512号 节选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 国家税务0 积分 | 4 页 | 125.70 KB | 2 月前3
044-4-1
A109000:二级分支机构 不能采取就地分摊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回答: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 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0 积分 | 5 页 | 234.88 KB | 2 月前3
044-4-3
A109000:跨地区经营建 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 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依据: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 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 回答: END0 积分 | 3 页 | 217.71 KB | 2 月前3
044-1-2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 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57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第31 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 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0 积分 | 5 页 | 155.48 KB | 2 月前3
004-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行次 项目 金额 1 一、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 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2+3) 5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6+7+8+9) 6 (一)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 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8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 (四)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0 积分 | 1 页 | 14.94 KB | 2 月前3
共 6 条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