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 (以下简称申请人 )定向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 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96 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的规定,制定本 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并披 露。发行后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定0 积分 | 16 页 | 19.54 KB | 2 月前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1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第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优先股法律意见书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 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指引》为优先股发行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应当包括本指南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指南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未明确规0 积分 | 4 页 | 31.85 KB | 2 月前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1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 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 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0 积分 | 14 页 | 37.99 KB | 2 月前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2014-09-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 内容和格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 96 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97 号)的规 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 ,参照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 请文件。0 积分 | 3 页 | 13.43 KB | 2 月前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2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1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第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主办券商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推荐优先股发行备案或挂牌的,应当 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推荐工作报告。0 积分 | 7 页 | 33.97 KB | 2 月前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1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第1 号——发行备案和办理挂牌 的文件与程序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优先股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 序,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发行人办理优先股发行备案和挂牌手续,适用本指南 的规定。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10 个转让日内,向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接 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0 积分 | 22 页 | 42.75 KB | 2 月前3
6-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 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 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 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0 积分 | 20 页 | 444.09 KB | 2 月前3
4-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 05-27) 发布时间:2014-05-30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 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 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 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0 积分 | 1 页 | 12.63 KB | 2 月前3
3-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 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 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 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 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0 积分 | 7 页 | 16.04 KB | 2 月前3
09 Pre-IPO融资的私募条款(下)
投行与并购系列课程 Pre—IPO融资 此处为副标题 3. 反稀释条款 降价融资的防稀释保护权 ·公司在其成长过程中, 往往需要多次融资, 但谁也无 法保证每次融资时发行股份的价格都是上涨的, 风险 投资人往往会担心由千下 —轮降价融资(Down Round) , 股份的发行价格比自己当前的转换价格低, 而导致自己手中的股份贬值, 因此要求获得保护条款。 ·如果没有以更低价格进行发行股份(后续融资), 初 始的购买价格跟转换价格就是 —样的(假定没有结构 性稀释), 优先股也将按0 积分 | 11 页 | 2.00 MB | 2 月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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