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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ord 文档 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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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业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证监发〔2001 〕27 号)等规定,经三方协商 决定,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算业 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依法定程 序注
  • word 文档 1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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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 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 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 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
  • pdf 文档 7-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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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文档 8-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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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 深证上〔2016〕68 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以要约方式收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 pdf 文档 9-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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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的自律 管理,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维护登记结算系统安全稳定 运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 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管理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自律管理对象包括中
  • pdf 文档 6-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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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指南等有关 “席位”用语变更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7 年5 月8 日起实施, 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 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已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 权限及相应功能。据此,我公司对已发布的登记结算业务规 则、指南等进行了疏理,对其中有关席位的用语按照《“席 位”用语修订对照明细表》统一修订。
  • pdf 文档 5-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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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进,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 理办法》(证监发〔2005〕86 号)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 作指引》等相关规则,原《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05〕26 号,以下 简称《指南》)需做相应调整。同时,本公司业务处理流程也在试点 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改进。为此,本公司修订了《指南》内容, 修订要点如
  • pdf 文档 20-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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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 (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 2 页 共66 页 中国结算数字证书认证业务指南(试行) 目 录 1 概括性描述.....................................................
  • word 文档 4-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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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其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全部转化为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简称限售流通股)。现就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司法机关要求冻结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协助业务办理方式,仍比照非流通股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证券公司已经协助司法机关办理了限售流通证券冻结的,请于4 月5 日之前将相关冻结明细书面传真我公司,传真电话:021-68870059 ,联系电 话:
  • pdf 文档 3-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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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 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证券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最 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证券市场业务规则,并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 券的,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 司法机关要求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 有的流通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书面向司法机关明确声明 (见附件)拟冻结的证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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