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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公告
0 积分 | 1 页 | 12.28 KB | 2 月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业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证监发〔2001 〕27 号)等规定,经三方协商 决定,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算业 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依法定程 序注
1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0 积分 | 31 页 | 4.06 MB | 2 月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协助执法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 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 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 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
4-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0 积分 | 1 页 | 12.87 KB | 2 月前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其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全部转化为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简称限售流通股)。现就协助司法机关冻结限售流通股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司法机关要求冻结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协助业务办理方式,仍比照非流通股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证券公司已经协助司法机关办理了限售流通证券冻结的,请于4 月5 日之前将相关冻结明细书面传真我公司,传真电话:021-68870059 ,联系电 话: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公告
0 积分 | 1 页 | 12.20 KB | 2 月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 算公司就业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证监发〔2001 〕27 号)等规定,经三方协商 决定,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 算业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依法定程序注销。 二、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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