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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纳税人端(业务操作指引-辽宁试点版)
0 积分 | 8 页 | 1.92 MB | 2 月前业务操作指引(辽宁试点版) 20132 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一、业务概述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涉 及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 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购货方 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又被依 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适用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情形。 二、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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