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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5-1
0 积分 | 4 页 | 125.70 KB | 2 月前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政策依据 序号 文件名 字号 是否全文 内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 第63号 节选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 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 令第512号 节选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 国家税务
044-4-1
0 积分 | 5 页 | 234.88 KB | 2 月前A109000:二级分支机构 不能采取就地分摊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回答: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 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
044-4-3
0 积分 | 3 页 | 217.71 KB | 2 月前A109000:跨地区经营建 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 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依据: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 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预缴。 回答: END
044-1-2
0 积分 | 5 页 | 155.48 KB | 2 月前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 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 年第57 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第31 号修改)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 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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