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匈牙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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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匈牙利航空公司开通布达佩斯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5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我国和匈牙利政府于1993年9月15日在布达佩斯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五条,以及于1992年6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理有关税收问题。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匈牙利航空公司开通布达佩斯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匈牙利航空公司
  开通布达佩斯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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