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并可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落实,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分享到: 打开微信 扫码分享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