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一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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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一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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